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北宋大法官第516节(2 / 2)


  “不是。”

  “那是什么?”

  “纲常属礼。”

  “不错。”

  张斐点点头,又转身在“德”边上写上“礼,”然后又问道:“礼与德是什么关系?”

  “礼也属于德。”

  “说得很对。”

  张斐直接画一个小圈将“礼”圈起来,然后又画上一个大圈,将“德”与“礼”圈起来,道:“违反礼,一定是违反道德,但违反道德不一定违反礼,故此礼是在德之内。”

  说着,他又看向学生们,笑问道:“关于这一点,我相信你们应该比我更清楚吧。”

  学生们只是笑一笑,没有做声。

  怎能说比老师还懂呢。

  他们也不敢,天知道张斐的下一个问题是什么。

  “那你们可知道‘刑’与二者的关系吗?”

  说话时,张斐用手比着横杠的两端。

  上官均答道:“可以说刑与礼相等。”

  “依据是什么?”张斐问道。

  上官均道:“我朝《宋刑统》是承《唐律疏议》,而在唐律疏议中的《名例》律中,开篇就提到立法指导,德礼为政教之本,刑罚为政教之用,一准礼乎。”

  张斐点点头,又问道:“那有哪些罪名,可以具体体现这一个立法原则。”

  上官均道:“十恶中的罪名,基本上都能说明这一点,如不孝,大不敬,不睦、不义……”

  “回答的非常不错。”

  张斐点点头,道:“从十恶罪名我们就能够看出来,从前朝到我朝,都是遵循一个礼本刑用的立法原则。故此,礼就是法,法就是礼,合为礼法。

  不得不说,这是一个非常完美的结合,因为在之前我们就说到过,儒家本是以德教化,以礼教化,但之后儒家也意识到光凭教化,光凭自我的修养,还是不行的,还是得用刑罚威吓和惩治,故与法家结合,在唐朝这一思想得到完美执行,就是以礼教立法。

  再多问伱们一个问题,礼与刑谁大?”

  “礼!”

  学生们异口同声道。

  张斐问道:“为什么?”

  蔡卞就道:“不管是《唐律疏议》,还是我们的《宋刑统》,不可能将所有不孝、不睦的行为列为罪名,但往往在审案之时,只要行为是违反三纲五常,即便没有这个罪名,也还是会被定罪的。”

  张斐笑问道:“这反应出什么思想?”

  “德主刑辅。”

  “不错,礼大于法,礼大于刑,这就是属于德主刑辅的体现。”

  张斐点点头,“也可以说,刑是完全辅助于礼,怎么辅助,就是五花八门的刑罚,惩治,威吓。对不对?”

  学什么点点头。

  这讲得都是儒家学问,他们回答的非常流畅,基本上都没有迟疑。

  “那么二者的关系就可以这么表示。”

  张斐来到木板前,将“刑”圈上,然后换一条线与“礼”连上,“简单来说,这关系就是‘刑’在‘礼’中。”

  说着,他又用手比向下面的“德与法”,“现在我们就看看德与法的关系。记住,这个法是指法制之法。”

  说着,他还在边上写明“法制之法”,然后又问道:“你们认为二者是何关系,与上面是否一样?”

  方才还对答如流的学生们,顿时是一脸懵逼。

  一讲到法制之法,他们脑袋就仿佛固化了,转不过来。

  “嗯?”

  张斐期待地看着他们。

  蔡卞讪讪道:“应该一样。”

  张斐道:“怎么说?”

  蔡卞回答道:“都是以德为主,关系自然是一样的,只是方式不同。”

  张斐稍稍点头,又目光扫去,“还有其它答案吗?”

  叶祖恰道:“我倒是觉得不一样。”

  张斐问道:“又怎说?”

  叶祖恰道:“若是一样的话,老师还讲什么。”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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