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北宋大法官第232节(1 / 2)





  李开来到堂内,是长叹一声。

  吕公着诧异道:“你指得是谁?”

  李开道:“还能有谁,不就是那张三么。”

  吕公着立刻问道:“他又干了什么?”

  李开道:“方才左厅那边传信来,张三受司理院所雇,代表司理院状告开封县县衙。”

  “……?”

  吕公着好似没有听明白,愣得片刻,才问道:“司理院状告县衙?”

  “是的。”

  李开点点头。

  吕公着问道:“这能告吗?”

  李开迟疑了一会儿,摇摇头:“我也不清楚。”

  没碰到过啊!

  这小子可真是……

  你要告就告,每回都搞得这么玄乎,你这到底是在争讼,还是在给我们这些知府上课?

  纯属刁难啊!

  岂有此理。

  吕公着是深吸一口气,问道:“他告得是什么罪?”

  “故出人罪。”

  说着,李开将那份状纸递给吕公着。

  吕公着听得眉头一皱,“他这是要报复王知县啊!”

  李开点点头:“我也这么认为。”

  这故出人罪,是一个专门针对法官的罪名。

  这也是一个很重要的法制思想,其中还包含着一套完善的司法体系。

  共有四个罪名,“故入人罪”,“故出人罪”,“失入人罪”,“失出人罪”。

  故入人罪:指法官故意将无罪之人判有罪,或者将轻罪之人重判。

  故出人罪:指法官故意将有罪之人判无罪,或者轻判。

  那王鸿直接驳回司理院的定罪书,当然是可以引用这一条。

  失入人罪:指法官失误将无罪之人判有罪,或者将轻罪之人重判。

  失出人罪:指法官失误将有罪人判无罪,或者轻判。

  关键就在于故与失,出与入,一个是故意,一个是失误,一个是出罪,一个是入罪。

  其中“失出人罪”,这个几乎都不追究法官责任,因为这符合“与其杀不辜,宁失不经”的司法传统的体现。

  也就是说,宁可违反现行法律,也不冤枉无辜。

  人命关天,死了就挽回不了,如果在死刑案件中,法官都存有误判的可能,至少说明,中间是有疑点的,这种情况下,不判死罪,是可以理解的。

  而“失入人罪”,是误将人判罪,或者重判,如果涉及到死刑案件,犯人达到两人,最轻都是革职查办。

  但如果涉及到“故出入罪”,那就是重判。

  因为这是故意的呀!

  宋朝对于司法是非常严厉的。

  比如说“故入人罪”。

  宋刑统中有专门的条例解释:诸官司入人罪者,若入全罪,以全罪论。

  意思简单明了,如果法官故意将一名无罪之人判死刑,那么法官就直接被判死刑。

  若是将轻罪者重判,那就是减法,本来流放一百里,你故意判个五百里,法官就会被判流放四百里。

  “故出人罪”也是重罚,但是这条罪名有一个关键点,就是法官也不可能故意将一个重罪之人,判无罪,肯定收了好处,这里面就牵扯到徇私枉法,贪污受贿。

  但不管怎么样,判罚也是很重的。

  故此当吕公着一听,张斐告得是这“故出人罪”,那就是要将王鸿往死里弄,一旦告成,最轻都是革职查办。

  “嘉问?”

  吕公着看着状纸一看,当即傻了眼,“他们两个怎么搞到一块去了?”

  李开小声问道:“知府不知情么?”

  他看到吕嘉问,心里也在滴咕,吕公着会不会就是幕后主使者。

  吕公着立刻道:“我当然不知情。不行,我得先去找那臭小子问清楚。”